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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生态: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18:18:00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
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协调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四)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程序与形式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七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报,董事会办公室受理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办公室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六)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经济追究形式:降薪、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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