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12日修改)
公告时间:2025-09-12 18:30:39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第三章 股 份......- 4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9 -
第一节 股 东......- 9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3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4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8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23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7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33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33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38 -
第三节 董事会......- 42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8 -
第六章 党委...... - 52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55 -
第八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57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9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9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61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2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63 -
第一节 通 知......- 63 -
第二节 公 告...... - 64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6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66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8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71 -
第十三章 附 则......- 7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1]716 号文)批
准,由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等 7 家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27 日在广东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现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9924088。
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7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00 万股,均为向
境内投资人发行,于 2006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
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5,700 万股,并于 2008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98.7278 万股,并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向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 219,145.2567 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067.8617 万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4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
1 号 1 幢水电广场 A-1 商务中心 20 层,邮政编码:5113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5,439.324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一是成为国内一流、区域龙头
地位的新型城乡建设建造服务运营商;二是成为省内领先的清洁能源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商,建筑装备和清洁能源装备专业制造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对
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土地整治服务;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水泥生产;劳务派遣服务;对外劳务合作;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200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采用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份数额为:
发起人 1: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 认股额:10,543
万股
发起人 2: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认股额:
1,694 万股
发起人 3: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认股额:352
万股
发起人 4: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认股额:234
万股
发起人 5:广东泰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认股额:521
万股
发起人 6:潮阳市新明峰贸易有限公司 认股额:261
万股
发起人 7:增城市山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认股额:195
万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总股数为 138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75,439.3242 万股,全部
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