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暨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18: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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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暨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5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事项的授权和批准......5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6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6
四、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8
五、结论意见 ......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伟创电气 指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调整 指 伟创电气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人数和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等相关调整事宜
本次授予 指 伟创电气 2025 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伟创电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暨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
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暨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 0035 号
致: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事项的授权和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了以下程序:
(一)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8 月 26 日至 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苏州伟创电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有 5 名激励对象
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取消上述 5 名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调减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 7.50 万份。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156 名调整为 151 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总数由 264.50 万份调整为 257.00 万份,因首次授予数量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大于 20%,因此同步调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由 66.00 万份调整为 64.00 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数由 330.50
万份调整为 321.00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