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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科: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20:34:07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督促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
事会设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除应由股东会审议
事项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批准债务高风险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 制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下列公司投资、收购重大资产事项;
(十七) 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3,0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 审批金额在人民币 20,000 万以下的融资;
(十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范围
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 选举董事长;
(二十一) 变更公司工商登记内容;
(二十二) 制订本规则的修改方案;
(二十三) 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四) 制订公司土地使用方案;
(二十五) 审核公司的审计报告;
(二十六) 审议所有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业务。
(二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董事会每年审议一次公司于下一年度的综合授信方案。如当年公司有临时的授信计划,该计划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
第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
司解除关系的原因和条件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会议提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提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六条 董事长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提案,各提案提
出人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递交提案及相关材料。
董事长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并根据提案人的建议、会议议题的需要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拟定列席人员名单,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将相关提案列入议程。
原则上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的所有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节 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OA 形式、
邮件或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补充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补充通知和记录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
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尽快告知董事
会办公室或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络人是否参加会议。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
异议,视为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
表决权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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