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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科: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20:35:43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的规范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统称为“子公司”)进行投资或投资管理等行为,本制度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形式和分类包括:
(一)境内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房地产投资等;
(二)境内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三)境内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收购兼并、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等;

(四)境外投资,包括不限于设立办事机构和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
(五)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
(六)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对不同情况的投资分别实行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1.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股权投资;
2.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境外投资;
3.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金融投资;
4.固定资产(不含生产类设备)及无形资产投资:单项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有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固定资产(生产类设备)投资:单项投资额在 2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除上述实行审批管理项目外,其他境内单项投资额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所属企业应按本办法项目库管理相关规定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
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属于需由党委会(党支委)研究的事项,应先提交公司及所属企业党委会(党支委)前置研究。
(一)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审议所有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业务。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
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需同时参照《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项目投资管理进行职责划分,具体如下:
(一)项目发起部门(包括子公司)
1、组织开展投资项目调研论证、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项目情况,做好项目入库申请、入库项目实施进展总结以及投资分析报告等工作;

2、根据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向总部职能部门提出投资申请,配合总部职能部门进行报批报备工作;
3、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制定预算控制方案,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益目标。
(二)总部职能部门
1.投资管理部门
(1)负责牵头制定公司投资审批管理相关制度及流程;
(2)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投资项目报批报备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投资项目报批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3)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核工作,负责组织上述投资项目方案会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为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及股东会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公司项目库管理和年度投资预算计划,做好投资项目年度分析工作,对投资项目实施监管及后评价等工作;
(5)根据公司安排,负责或参与投资项目跟踪、商务谈判及实施方案制订等工作;
(6)及时掌握国家、省、地市投资相关政策,争取优惠政策支持。
2.办公室
(1)配合投资项目方案制定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涉及基本
建设方案、固定资产采购等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
(2)负责根据《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关管理。
3.财务部
(1)配合投资项目方案制订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涉及财务分析、税务筹划、投融资方案、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等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
(2)负责指导或组织投资项目资金筹措、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等工作。
4.科技信息部
(1)配合投资项目方案制定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涉及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方案、设备方案、节能评估、环境保护评价等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
(2)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投资项目规划工作。
5.经营开发部
(1)根据公司安排,负责或配合投资项目跟踪、商务谈判、实施方案制订等工作;
(2)配合投资项目方案制定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涉及市场分析、经营风险、合同核心商务条款等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
(3)负责指导或组织投资项目投标、建设工程任务分配及
工程合同签订等工作。
6.法务部
(1)配合投资项目方案制定和项目会审工作,对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文本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等提出实施或审核意见;
(2)配合投资项目合同协议、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草拟工作;
(3)负责指导或监督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法律纠纷的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相符原则。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
(二)战略相符原则。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原则上不得投资非主业项目,应突出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程序合规原则。投资必须按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决策;
(四)投资审慎原则。投资应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五)投资效益原则。投资应有较好预期收益,应加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
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注重项目综合回报,政策性或公益性项目要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投资项目,鼓励探索项目跟投机制,项
目公司管理层参与投资,管理层以外人员经批准可自愿投资,与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管理层跟投股权比例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或以股东借款等名义变相投资,规避审核监管;
(四)严禁进行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严格控制委托理财、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严控境外投资,尤其是非主业、非控股的境外投资;
(六)严控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
(七)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严格做好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等等工作;
(八)其他风险。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项目库,以下投资项目需纳入项目库
管理:
(一)投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发起部门应在投资项目立项开展可行性研究,
并根据决策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入库申请表(附件 1)报投资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投资项目,项目发起部门每
年 1 月 10 日前、7 月 10 日前总结入库项目实施情况,填写入
库项目情况表(附件 2)报投资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相关部门。项目发生可能严重影响预期效益的重大事项,应在事项发生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建设并运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不
需再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对于政府方(或采购方)未完成支付项目采购资金或未完成项目股权回购的项目,应按规定持续报送项目进展信息。
第十四条 对应纳入而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公
司不予支持。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立项预审阶段和
项目决策审批阶段。
(一)项目立项预审阶段
项目发起部门提出项目投资立项申请,属于投标报名(含项目资格预审)审批的项目,项目发起部门应在投标报名之前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前提出立项申请和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形成项目投资初步方案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可行性进行预审,对于重大、复杂的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论证。项目发起部门根据项目预审或项目论证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投资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公司预审反馈意见情况,项目发起部门办理投标项目报名或项目资格预审。
(二)项目决策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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