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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科技: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21:19:54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千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0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基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与原《公司章程》的条款对比详见本公告附件《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对比表》。
本次制定《公司章程(草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印奇,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公司章程(草案)》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草案)》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草案)》变更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改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
生效。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继续有效。《公司章程(草案)》全文随本公告同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附件:《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比表》
附件: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比表
原章程条款 章程(草案)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内
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亿股,于2010年11月25日在上海 普 通 股 2 亿 股 , 于 2010 年 11 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
市。 市。公司发行的并于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称为“A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
市外资股(含行使超额配售发行的【】股
H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并于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4,521,100,071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管。 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H股
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
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条 2020年12月,经重庆市第五中 第二十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级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批 准 , 原 总 股 本 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
1,313,757,579 股 , 以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
3,214,173,721股人民币普通股,前述转 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H股股东增股份不向公司股东分配,全部根据重整 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H股股计划的规定分配和处置。转增股票中:由 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重庆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合伙)受让公司 1,349,550,000股的转增
股票;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公司 900,000,000股的转增股票;剩
余964,623,721股股票用于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521,100,071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股份为【】
股,H股股份为【】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分之二以上通过。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
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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