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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5 18:37:12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
董事会特决定下设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 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四人组成, 其中, 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成员不少于一名。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成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在战略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四人以前, 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战略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
员, 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公
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
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人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但非成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其中, 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成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成员 (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成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
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
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
所有与会成员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战略委员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
意见; 成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 表决的顺序依次为赞成、反对、
弃权。对同一议案, 每名参会成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 举手多次的, 以最后
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成员同时代理其他成员出席会议,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
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 则其举手表决一次, 但视为两票; 若被代理人与
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 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
分别举手表决一次; 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 视为与被代理人表
决意见一致。
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 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 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 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
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成员签字后生效, 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
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
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应
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
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或其指定的成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处理。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成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 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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