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5 18:37:12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
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以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