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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6 18:36:21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9 月 16 日
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发生之前(例如签订协议前)履行报告义务。

(二)重大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
1.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履行报告义务。
2.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履行报告义务。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包括:
1.与关联方发生前述(一)(二)交易事项;
2.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3.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
4.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公司所属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关联方的认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第一款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相关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诉讼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相关立案信息当天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以上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当天报告。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大”“大额”金额的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股东在其持有 5%以上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如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或实施重组、再融资等特定事项的,报告义务
人应按照相关资料清单或有关通知报告有关事项和材料。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应当报告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三章 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 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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