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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顿科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6 18:55:59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5)法意字第 0916 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潘志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
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之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9 日)的沃顿
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22 人,代表股份 247,668,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39,973,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0 人,代表股份 7,695,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2%。
除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20 人,代表股份 7,695,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0 人,代表股份 7,695,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2%,均
为 2025 年 9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技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7,538,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6%;反对 1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弃权 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7,117,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3%;反对 5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9%;弃权 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7,11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6%;反对 5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56%;弃权 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47,116,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0%;反对 5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2%;弃权 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47,114,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1%;反对 5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9%;弃权 2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六)审议通过了《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47,110,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7%;反对 5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8%;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7,137,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88%;反对 5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45%;弃权 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侯波先生为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 247,108,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9%;反对 1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4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7,135,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241%;反对 1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2%;弃权 4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78%。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会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202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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