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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顿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6 18:56:28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六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
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
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
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
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责
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二)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三)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披露工作;
(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制定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细则及规范,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以适当方式对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
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或向其馈赠贵重礼品。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有关费用自理。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除非客观需要,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
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
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资本市场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用同时为相关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由董事会办公室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调研或采访活动的管理
(一)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不得利用调研或采访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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