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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油:泰山石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版)

公告时间:2025-09-16 19:18:17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16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5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与报备...... 7
第四章 责任追究......11
第五章 附则...... 12
附件一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13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14
附件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是指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的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易情况自查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各自做好业务办理过程中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各单位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的保护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出现内幕信息时,应指定专员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登记、提醒、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晓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透露、泄露内幕信息。
(三) 及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应当于内幕信息所涉事项发生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等之前,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五) 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如因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存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替代的特殊情形而确有必要对外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光盘、电子文件等形式)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审核及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对外传送。
(六) 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
配合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七)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前泄露。
(八) 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公司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 其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深交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2、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深交所有关监管规则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性
原则进行判断。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有关监管规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与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的流程:
(一)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其负责的事项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二)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各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该等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附件一)等文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 各单位应第一时间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及流转情况,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过程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阶段、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 各单位经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经本单位负责领导签字,于3日内提交董事会秘书汇总;
(五) 董事会秘书整理核实后,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但是,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则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六) 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出具经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公司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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