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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油:泰山石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版)

公告时间:2025-09-16 19:17:49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16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人员要求......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实施规范......6
第四章 附则......13
附件一 来访预约表......14
附件二 来访承诺书......15
附件三 投资者活动记录表......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准,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的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有关监管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有关监管规则要求及实际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
行培训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董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投资者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有关监管规
则及公司治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熟悉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七)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能力。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部有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指导,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含投资者交流与资本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交流是指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评级机构等进行沟通。沟通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定期业绩推介会、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重大事项巡回路演;
(六)根据需要,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接受重要财经媒体的采访,参加资本市场会议;
(七)通过新媒体、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平台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八)设立专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
系栏目;
(九)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投资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合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来电、来访和参观、座谈交流;
(十)根据有关监管规则要求组织投资者沟通活动。
投资者交流须同时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资本市场反馈是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及时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现场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可根据需要进行网络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一般情况下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要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及个人来访、座谈沟通、现场参观、调研、采访并拟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个人等人员的来访。来访实行预约制,需事先沟通来访事宜。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拟来访的投资者、调研机构及个人填写《来访预约表》(附件一),确认其单位及身份证信息,并应当要求其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事项签署《来访承诺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 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积极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
公司应当积极在年度报告披露后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公司亦可以在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召开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可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者与投资者的沟通中发布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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