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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高速: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6 19:30:03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修订记录:
2007 年 5 月 31 日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生效
2022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批准修订
2025 年 9 月 16 日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要求披露的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主动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款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还应当合理、谨慎。
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公平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媒体发布,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将所需披露的信息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予以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须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地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或者预计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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