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7 16:34:01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公告编号:2025-037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一系列规则要求,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条款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章程中“股东大会” 修订为“股东会”
原章程中“监事会” 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或者删除
原章程中“监事” 删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修订前 修订后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代表人。 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由董事会决
定。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责人、总法律顾问。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
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30,360.3541 万股,均为普通股。 130,360.354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修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