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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8 19:17: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内部审计职能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考《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工作应以集团战略为引领,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促发展、增效益、控风险为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公司及所属各级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管理层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全面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等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管理层主要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并承担本单位内控有效性、经营业绩和财务报告真实性的主体责任。

公司管理层任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须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廉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专业人才管理体系,畅通审计专业人才发展通道,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管理层批准后由各级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生产经营、效益情况、投资活动等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所属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八)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九)有关规定和公司党委、董事会、管理层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在不得负责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的前提下,履行相关咨询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确定风险领域、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实行审计全覆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经营投资、生产经营分析、财务管理、工程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规章制度、会议纪要(记录)、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资料、信息系统相关电子数据、查询权限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展调查、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资料资产,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违法违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或部门制定发布有关的政策制度规定应当抄送同级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内部控制信息、财务信息、经营信息、计划和预算信息、接受外部审计及财税检查情况等应按照审计需求向审计机构报送或备查。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审计项目,根据审计内容、工作量等有关情况,有权授权下一级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单位要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党群工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视巡查、工会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
改追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完善公司内控制度,防范经营风险。
(一)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相结合,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相关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查处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推诿拖延、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对内部审计的问询进行虚假陈述和虚假回复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和
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权力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 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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