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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8 19:54:05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5-04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
大厦 8 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99,481,30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4,994,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4,487,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8,435,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948,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4,487,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7%。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165,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28%;反对 31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7%;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2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599%;反对 31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53%;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165,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28%;反对 31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7%;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2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599%;反对 31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53%;弃权 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165,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28%;反对 31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7%;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2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599%;反对 31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53%;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165,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28%;反对 31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7%;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2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599%;反对 31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53%;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715,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06%;反对 765,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0%;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0,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9267%;反对 765,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85%;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晓萌、韩子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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