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9 17:47:17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 2025-042 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召开了九届四
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并停止履职。
本次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9 月 20 日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把方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公司要建立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经费。
第八条 公司为外商投资股份制(外资比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例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司。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新增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本章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本章程起诉股东、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股东可以依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依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新增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 在中国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托管。 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办理。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修订前 修订后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