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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中相关财务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19 18:40:39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
的审核问询函中相关财务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问题 1.关于交易目的 ...... 2
问题 2.关于交易方案 ...... 8
问题 4.关于关联交易 ...... 20
问题 8.关于标的公司收入 ...... 51
问题 9.关于标的公司成本与费用 ...... 65
问题 10.关于标的公司毛利率和盈利水平 ...... 101
问题 11.关于标的公司偿债能力 ...... 115
问题 12.关于标的公司采购与供应商 ...... 126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中
相关财务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证天通(2025)专审 21100099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6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作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内蒙华电”)审计机构,已会同内蒙华电、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源律所”“律师”)、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机构”),对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核查并回复如下: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问题 1.关于交易目的
重组报告书披露,(1)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以火电为主的发电、供热业务以及风电和太阳能等为主的新能源发电业务,并经营煤炭生产及销售等业务;(2)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3)本次收购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清洁能源占比,降低对传统火电业务的依赖,对冲火电业务盈利波动的风险,协同效应显著;(4)根据华能集团前期公开承诺及战略规划,华能国际作为常规发电业务唯一整合平台,华能新能源作为华能集团风电等新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5)上都火电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委托上都火电进行管理,并支付委托运营服务和并网技术服务费用,按照各电站装机容量进行分摊管理人员成本。
请公司披露:(1)上市公司在华能集团内部的业务定位,全面梳理华能集团对于旗下常规能源和新能源业务的整体规划安排和相关承诺,本次重组与相关承诺安排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结合相关协议条款,分析委托管理的背景和原因、具体运作方式、各方在委托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委托管理与本次交易是否为一揽子安排;(3)相关风电项目未由上市公司直接建设运营的原因,前期标的公司从建设到运营、相关改造的成本费用是否实际由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承担,委托管理并网运行较短时间即筹划本次重组的原因和合理性,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4)本次交易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5)结合前述回复内容与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业务技术、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等,分析本次交易目的,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6)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拟采取的详细整合管控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1)(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评估师对(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到运营、相关改造的成本费用是否实际由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承担,委托管理并网运行较短时间即筹划本次重组的原因和合理性,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一)相关风电项目未由上市公司直接建设运营的原因,前期标的公司从建设到运营、相关改造的成本费用是否实际由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承担
1、相关风电项目未由上市公司直接建设运营的原因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系上都风电项目的建设运营主体。有关项目批复给北方公司投资,后由标的公司建设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主要原因包括:
上都风电项目系我国首个陆上风电大基地项目,是我国探索陆上大规模风电开发模式、积累行业经验、推动新能源产业升级的关键示范项目,具有重要的战略示范意义、但也面临大量前所未有的探索性尝试。在项目先期规划阶段,上都风电项目的设备设施具体选址、建设进度、总体投入及效益回报等诸多核心要素尚未明确,项目在建设阶段存在较高不确定性及较大规模资本性支出。因此,上市公司为合理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产稳健增值,未直接建设运营上都风电项目。
2、前期标的公司从建设到运营、相关改造的成本费用是否实际由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承担
作为上都风电项目的实际生产建设及运营主体,标的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设备采购成本、工程建设费用、并网配合费用、灵活性改造费用以及人员薪酬等。具体包括:
(1)设备采购成本:指风机、输变电设备及线路等项目必要生产设施的采购支出,由标的公司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向供应商支付。
(2)工程建设费用:指围绕土建施工、系统调试及配套工程所产生的费用,由标的公司依据实际工程进展与结算情况向供应商支付。
(3)并网配合费用:指上都火电为配合上都风电项目建造及全容量并网,向标的公司提供火电机组调峰、技术支持等服务产生的费用支出;该类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核算,由标的公司向上都火电支付。

(4)灵活性改造费用:指上都火电在上都风电项目并网前先行完成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的费用支出。上都火电的机组灵活性改造出于配合上都风电项目并网和自身业务发展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根据相关政策指引,新增的风电项目若有“配套”火电机组实施灵活性改造,其并网审批流程将会更为顺利;另一方面,我国火电机组的定位从电力供应主体逐步转变为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电源,为适应新形势下电网灵活调度要求,主管部门鼓励火电机组实施灵活性改造。考虑到上都火电本次实施灵活性改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标的公司风电机组顺利并网,因此经双方协商,相关灵活性改造费用由标的公司向上都火电支付。
(5)人员薪酬:生产人员薪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由标的公司直接支付给生产人员;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根据标的公司及上都火电装机容量分摊,由标的公司向上都火电支付。
标的公司前述相关成本费用真实发生且记录完整,具有合理依据。标的公司从建设到运营、相关改造的成本费用均由标的公司承担,不存在相关成本费用实际由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承担的情形。
(二)委托管理并网运行较短时间即筹划本次重组的原因和合理性,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1、委托管理并网运行较短时间即筹划本次重组的原因和合理性
(1)上都风电项目建成后,出于提高人员利用效率和降本增效考虑,标的公司与上都火电签署《委托日常管理服务协议》,当时并未考虑后续由内蒙华电收购标的公司相关事项。2024 年以来,国家政策支持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良好环境,有力地推动了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内蒙华电为及时响应政策号召,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积极筹划实施本次重组。
(2)上都风电项目并网运营后预期效益明确,契合上市公司新能源转型目标。自上都风电项目全容量并网后,标的资产预期效益明确、区位资源禀赋突出、资产质地优良,与上市公司积极发展新能源战略高度契合。本次交易可快速提升上市公司新能源业务的规模与效益,有助于上市公司做强主业。
(3)减少关联交易行为。标的资产作为控股股东子公司,目前接受上市公
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委托管理服务,该项服务构成关联交易,由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内蒙华电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委托管理费将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予以抵消;同时,上市公司将获得标的公司控制权,有权参与标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上都火电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同受上市公司委任管理,本次交易将有效减少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虽然标的公司并网运行时间较短,但上市公司积极响应政策号召,综合考虑自身新能源发展战略与标的资产核心价值,通过本次重组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筹划本次重组具有合理性。
2、委托管理并网运行较短时间对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1)本次交易估值定价具有合理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客观
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 6409 号、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 6410 号)载明的评估结果为核心依据,前述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最终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估值定价逻辑清晰、依据充分。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通过专门会议审议,就本次交易评估方法的恰当性、定价结果的公允性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估值定价已充分考虑委托运营费用影响
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已将委托运营费用作为标的资产未来经营成本,纳入净现金流测算模型,本次交易估值定价已充分考虑委托运营费用影响。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模型进行评估,未来年度委托管理费根据企业自身薪酬制度情况进行预测。
(3)本次交易估值定价已充分考虑并网运行较短时间的影响
本次资本运作的标的资产包括正蓝旗风电、北方多伦,其项目资质良好,盈利能力较强。尽管标的资产并网运行时间较短、可供参考的历史经营数据有限,但本次估值定价已审慎考虑该因素的影响:首先,风电行业运营模式较稳定、可预测性较高,并网运行时间长短对评估模型及估值结果的预测准确性不构成重大
影响;其次,评估机构在设定关键参数时已秉持谨慎原则,充分考虑运行数据有限的实际情况,确保估值合理审慎;再次,为最大限度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同步设置了业绩承诺与减值测试补偿机制。若标的资产经营业绩未达预期或出现减值,交易对方将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切实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由前所述,本次交易的估值定价结果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及市场情况,整体评估合理且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前述事项,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上都风电项目建设运营背景、未由上市公司直接运营建设的原因;
2、通过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采购与付款循环等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并取得标的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3、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成本执行检查程序,将报告期内成本确认的金额与标的公司主要采购合同、发票、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文件进行核对,检查营业成本的真实性和金额的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上都风电项目在前期建设投运阶段,尚存不确定性和开发难度,故先期未交由上市公司建设存在合理原因。标的公司从建设到运营、相关改造的成本费用真实发生,具有合理依据,不存在实际由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承担的情形。标的公司委托管理并网运行较短时间,上市公司即筹划本次重组,系积极响应重组政策导向窗口,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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