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青松建化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22 19:40:14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权限、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等,由董事会另行制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予以明确规定。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予以明确。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
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在接到提议后 5 日内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提议人直接向董事长报送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应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处。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正式稿后 10 日内,发出通知并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专人送达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费用包括董事所在地至会议召开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时每位董事只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书处,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
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时,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签字同意的董事一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人数,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独立董事或两名非关联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