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青松建化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9-22 19:40:14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将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规范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2023 年 4 月 2025 年 9 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挥中共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本章程。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新
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 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
文 全 称 : XINJIANG QINGSONG 称 : XINJIANG QINGSONG BUILDING
BUILDING MATERIALS AND MATERIALS AND CHEMICALS GROUP
CHEMICALS(GROUP)CO., LTD.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公司党委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年产 10 万吨硫酸(93%,98%)、年产
12000 吨盐酸的生产销售;货物专用运输
(罐式容器);货车维修(二类);成品油
零售、液化天然气销售(以上内容仅限所属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分支机构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磷肥、 围:水泥生产;建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硫酸钾、复合肥、重晶石粉的生产销售;水 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电业务;五泥、水泥熟料、预应力多孔板、加气砼砌块、 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零件、水泥预制构件、石灰粉、石料、建筑涂料的 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生产销售;洗车服务;润滑油、汽车零配件、 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钢材、化工产品、建材、五金交电、机电设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备、日用百货的销售;铸造件、通用零部件、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械设备安装;场地租赁;一般货物与技术
的进出口;劳务派遣;余热发电,电力的销
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阿克苏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阿克苏青
青松建材化工总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 松建材化工总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师塔里木热电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水利水 塔里木热电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电工程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总 工程总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公司和刘功大。公司设立时新疆阿克苏青松 司和刘功大。公司设立时新疆阿克苏青松建建材化工总厂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其他发起 材化工总厂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
人以现金出资。 以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0 年 10 月 16
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及有关监管部门准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事会会议决议。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年内转让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