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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趣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3 19:19:31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内审部设内审部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必要时也可以提请审计委员会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
第九条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及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以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内审部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工作底稿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
(一) 审计文书一般包括:
1、 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及讨论该结论和决定的会议纪要;
2、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3、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回单;
4、 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及领导的指示和批复;
5、 审计通知书;

6、 复审结论、报告及审计机构讨论该结论和报告的会议纪要;
7、 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申诉材料;
8、 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复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二) 取证材料一般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 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一般包括:
1、 审计方案;
2、 审计立项报告;
3、 其他有关材料和对本项目审计工作的总结。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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