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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22:30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含义和范围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与备案 ......5
第四章 对外报送信息登记备案管理 ......9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9
第六章 附 则 ...... 12
附件一:《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13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所属企业、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含义和范围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下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内容;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下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与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备案流程: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
同时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悉地点、知悉方式、知悉内容、知悉阶段、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悉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
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所属企业、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章 对外报送信息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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