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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0 18:30:28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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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快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陪同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分析问题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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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需审核年报中披露的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并在年报中予以确认。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利于年报信息保密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词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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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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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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