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君正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1 16:31:16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或者下属单位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金额。如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八条 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对外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下属单位未经公司
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制度从严管理和控制。公司将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十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为公司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各自权限内的对外捐赠方案的审批。
第十六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管理对外捐赠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对外捐赠事项的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有关具体方案形成后,有关部门应按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四)除上述规定权限外,其他达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捐赠时,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组织、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及个人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完成对外捐赠手续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处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