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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1 18:30:30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14 年 10 月 30 日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 年 11 月
27 日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公司董事选举过程中,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时,公司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 2 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公司补选或更换 1 名董事时,仍然采用一股一票的投票方法,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公司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表决各自分别进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召开前的准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出现缺额 2 名以上或全体董事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时,
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股东会召开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补选或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度的选举
票。该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制作累积投票制度的说明,作为股东会的会议资料。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补选 X 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X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X 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X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第三章 累积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投票选举董事前,应宣读累积投票制度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条 投票时,每名股东最多可以投相当于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乘以当选人数的积。实际投票数量超过该数量的为无效票。实际投票未超过该数量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权。
第十一条 每名股东既可以将所持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几名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等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所获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当选为董事;差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所获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半数,且董事候选人以其所获赞成票数由高到低排列,得票较多的人当选为董事;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202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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