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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1 18:29:50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07 年 5 月 26 日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9 年 5 月 25 日 2008 年
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13 年 6 月 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
议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1 月 27 日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市场投资行为,加强对短期投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投资流程及审批程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市场投资包含:新股申购、国债回购,及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市场投资应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新股申购、国债回购等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市场投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市场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资本运营中心负责具体运作,责任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证券市场投资行为前,须提交书面的具有可行性的投资方案给董事会进行审议。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预期投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预期投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证券市场投资事项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额度,授权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市场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工作负责部门:
(一)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投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证券市场投资决议后,由资本运营中心提出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由财务部拨出资金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信息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该笔款项专用于证券市场短期投资,不得挪作它用。申购新股中签后,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及时处置。投资成本及收益要及时入账,不得在账外处理。
第三章 证券市场投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市场投资方案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股东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证券市场投资涉及的资产项目进行核算。
公司应于期末对证券市场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公司资本运营中心每月将证券市场投资情况向董事会上报,由公
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市场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202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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