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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1-11 19:03:4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
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成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
会批准后成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
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提名,经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任
职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
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主持,该成员应当为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应在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前召开。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召集人提议时;
(三)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成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且充分
的信息,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等有关信息通知到各成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
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书面、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或者借助所有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
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
集人(或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
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
录明确,成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决议上签字
并对决议承担责任。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审计委员会的行政类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委员
会的会议记录和成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董
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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