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1 19:12:38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5-04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月 1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1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 16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会
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464,773,722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6 人,所持(代表)股份 128,275,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59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所持(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45 人,所持(代表)股份128,275,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5996%;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 3,416,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3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126,795,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59%;反对 3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5%;弃权 1,116,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5,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769%;反对
363,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433%;弃权 4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98%。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26,772,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78%;反对 384,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4%;弃权 1,119,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2,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984%;反对
384,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404%;弃权 49,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26,673,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05%;反对 483,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66%;弃权 1,119,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3,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971%;反对
483,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417%;弃权 49,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26,766,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31%;反对 390,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0%;弃权 1,119,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76,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228%;反对
390,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160%;弃权 49,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126,673,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12%;反对 460,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6%;弃权 1,1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4,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217%;反对
460,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650%;弃权 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3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洪锦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