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1 20:24:42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处理行为,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突发事件是指使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公司财产、人
员以及投资者受到较大损失,可能导致或者转化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各类突然发生的风险、事故等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联营企业和参股企业突发事件对公
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条 公司处理突发事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诚信、及时;
(二)维护公众和投资者利益;
(三)努力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周边环境及企业形象的负面影响;
(四)事件直接责任人回避。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公司突发的治理类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者出现明显分歧,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三)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四)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五)公司资产被非法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等;
(六)其他突发治理类事件。
第六条 公司突发的经营类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环保、交通、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
营。
(三)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民事赔偿风险的事件;
(四)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
(五)其他突发经营类事件。
第七条 公司突发的政策和外部环境类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际、国内突发的重大事件或者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二)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重大影响;
(三)其他突发的政策和外部环境类事件。
第八条 公司突发的信息类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二)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的传言或报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证券市场造成了影响;
(四)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的事件;
(五)其他突发的信息类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成立由董事长或者总裁领导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特殊情况依据《公司章程》另行组成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信息发布。
第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决定启动或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拟定突发事件
处置方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的关系;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应急领导小组对公司突发事件和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稳定的各类
风险作出应急反应,研究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完善应急手段和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
并及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信息,提供专业分析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公司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高度重视预警和预防机制的建设,做到及时提示、
提前控制、力争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
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处置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应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及有关部门的报告渠道获悉,
但应以日常监测为主。
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信息及时开展跟踪、分析、监测,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分析和判断,尽快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由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分管领导
会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如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应立即向公司总裁、董事长报告。
当预警信息被确定为应披露的信息后,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五章 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突发事件后,按公司
《重大事项制度》流程进行上报。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部门或者子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
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及事态严重程
度,及时组织召开处置会议,启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公司应当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组织安排,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对可能产生的系列衍生事件作出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对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如下:
(一)对大股东出现的重大风险、大股东之间的纷争诉讼或者明显分歧,公司应主动与
相关股东及其负责人沟通,详细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适时掌握进展情况;
(二)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公司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的纷争诉讼,公司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好安抚、协调工作,并充分保障和平衡多方利益;
(四)对决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有效控制的情形,公司需及时判断是否为恶意收购并采取相应对策;
(五)对公司资产被非法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的,公司应深入了解现有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做好安抚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如下:
(一)全面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组织协调赔偿等事项,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三)必要时暂停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四)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公司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五)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做好安抚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政策和社会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如下:
(一)公司应当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二)公司应当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及时处置。必要时有关处置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三)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派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做好安抚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如下:
(一)了解真实情况,分析不良信息影响程度;主动联系有关媒体报道负责人,商议处理方案,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必要时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
(二)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对外信息口径的一致;
(三)公司发布的重大信息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
(四)追查公司外部或者内部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诸法律处理;
(五)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做好安抚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处置过
程中的经验教训,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责任追究制。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对突
发事件发生承担责任的人员、对延迟、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公司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应急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切实做好
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的
人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保证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的畅
通;同时做好交易、登记、结算、通讯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备份系统,并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安全、可用。同时,要及时对技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和完善,提高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知识培训,开展经常性
的法律、法规及预防、预警、避险、避灾常识等宣传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