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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股份:《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1 20:25:15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机构与个人。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遵守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的目的: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投资者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组织及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
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
第三章 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
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当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将调研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十四条 公司对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为:公司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对前述文件内容进行核查。若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若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启动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媒体、市场或者投资者对公司发布的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当根据深
交所的要求披露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说明。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改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敏感期内开展可能泄露未公开信息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
动。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应当在年报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还应当包括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也可以参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在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专线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接听人员应认真友好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人员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重要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调研、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公
司可以视情况合并安排不同调研机构和个人的调研需求。
第二十三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现场接待及参观路线等安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进行登记,并核实来访人员的身份,安排签署附件一的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现场参观由董事会秘书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并按确定的参观
路线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可视实际情况避免安排来访人员参观涉及公司商业或技术机密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与来访人员沟通和交流中需要回答的问题,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
专人来回答,回答内容应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参观或调研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和整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档案,由调研人员和接待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深交所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七条 接待完毕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进投资分析报告、新闻稿的发布情况,
在前述有关公司的报告、稿件发布前,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相关流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
附件一: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
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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