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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智家: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2 20:10:19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拟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独立董事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本制度第三条关于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在遵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 根据有关监管规则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 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会议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九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尽事宜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工作行为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物品。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所网站,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离任的,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接受离职审计或离任审查,并由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并有权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公司要求的必要文件或者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移交瑕疵、未履行承诺方案、违反忠实义务、禁止同业竞争义务、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形,公
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必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对相关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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