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11-12 20:09:42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以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核查、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深交所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人选。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为符合深交所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由全
体委员以过半数票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除已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审计委员会下设财务审计工作小组,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财务相关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成,其中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财务审计工作小组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指导财务相关部门制定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政策及流程,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
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主要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核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审阅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汇报;
(四)确保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有足够的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权限和地位;
(五)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七)检查及监察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八)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监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向董事会提交年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于外部审计机构的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外部审计机构,连续两年变更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外部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
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外部审计机构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外部审计机构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针对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确定代为履行职责人选。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至少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事由及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审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可记录的书面通讯方式;通知期限为:会议召开 3 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方式为:现场、电子通信或者通讯方式。审计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决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而替代现场会议并作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