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2 20:09:42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
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资料。
第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容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司尚未公布的财务数据等内容;
2.《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部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7.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9.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知信息情人及其所在任职的部门,有义务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主动报送证券事务部门。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应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证券事务部门备案。证券事务部门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证券事务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交所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前述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需要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