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7 18:44:4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 一章 股 东会 的一 般规 定
第一条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监督机构的规则以及《东
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六)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七)审议批准发行股票、收购公司股票事项;
(八)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一) 审议批准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审议批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含 1%)的股
东的提案;
(十三) 审议批准下列交易事项(交易事项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所定义):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 万元;
7.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在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先由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议案表决,该项议案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五) 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十六) 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十七)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交易所之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任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尽管本文载有任何之规定,就第三条 (十三), (十四) 及(十五)而言, 任何需遵守公司股
票上市所在地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交易或担保及其审批程序, 该项交易及担保均需遵守
该等要求。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
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 股
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召开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或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二章 股 东会 的召 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
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该等股份在
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公司
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