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文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1-17 18:44:4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文对照表
序号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章程全文“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涉及监事
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或删除,删除“类
别股东会议”相应内容,调整全文序号并修订文内
引用序号
2 第一条 为维护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
产党章程》、《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香港联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
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3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 ……
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4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5 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董事、监 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董事、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
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关的权利主张。 张。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四章规定的情况下,股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公司董事、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起诉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管理人员。
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
员。 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裁、财
裁机构申请仲裁。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高级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 理人员。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人员。
6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正本或
(正本或副本)、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副本)、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
录 、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
7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促进经济和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 FAITH 经营理
的基本国策,发展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研究 念,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信心、信
开发环保新型设备、产品,为企业提供环保工 念、信仰”为根本属性,以“聚焦主业(Focus)、
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服务;从事工业废 行胜于言(Actions)、创新制胜(Innovation)、技
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以获得良好的经 术 自 强 ( Technology) 和 以 人 为 本 ( Human-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oriented)”为行动导向,以“快速(Fast)、联合
( Alliance )、 内 控 ( Inner-control )、 策 略
(Tactics)和追求卓越(High-quality)”为方法
指引,以“践行生态文明,服务美丽中国”为企业
愿景,致力于成为“中国优秀的综合环境服务商”
及“中国资源循环产业领军企业”,为客户、股东、
员工和社会创造最佳利益。
企业价值观:心怀美好梦想、敢干敢拼敢创。
8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份、注册资本和股份转让
9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现 时 总 股 本 为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现 时 总 股 本 为 1,105,255,802
1,105,255,802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中 A 股
民币 1 元,其中 A 股 905,118,302 股,占公司 905,118,3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89%,H 股
总股本的 81.89%,H 股 200,137,500 股,占公 200,13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1%。
司总股本的 18.11%。 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股份,除另有规定外,
对其中任一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的变更须经出
席该类别股份股东会并持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
议批准。就本条而言,公司的 A 股股份和 H 股股份
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10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删除
批准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
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后,在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分别实
施。
1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 删除
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
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
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核准,也可以分次发
行。
12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
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13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内资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司股份自公司内资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法院强制执行的
除外。
1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内资
员、持有公司内资股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
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
由此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