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9 17:31:36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业,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国统股份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统股份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全部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国统股份持有直接或间接全部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统称为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信息化建设及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独立装修工程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
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遵循“三个集中”,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落实发展规划,优化业务结构,鼓励培育和发展高端混凝土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创新发展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力打造 专精特新,布局强牵引、利长远的重大项目,推进科技、管理和 商业模式的协同创新,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服务产业升级 需要,培育发展新动能。
(三)分类管理原则
国统股份根据所出资企业战略定位、治理完善程度、行业经营特点、原有产业基础等因素,在遵循普遍原则基础上,授予所出资企业一定投资决策权限,实施分类管理。
(四)保值增值原则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以确保收益为前提,充分进行事前调研论证,加强投资成本控制,提高投资回报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五)风险控制原则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投融资规模与企业生产经营、投融资能力、投资滚动发展情况相适应,严禁超越自身能力的过度投资。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投资负 面清单以及相关控制性规定,强化固定资产投资的风险评估,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六)违规追责原则
违规投资终身追责,对违反法律法规 或有关规定,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 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用好“三个区分开来”,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担当作为、合规经营、违规必究的氛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概念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国统股份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规定,由国统股份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各子公司决策机构是指按照各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
(三)自有资金是指项目计划总投资中所出资企业通过自身经营积累或股权性融资形成且不负有偿还义务的资金。
(四)零星小额投资是指技术简单、方案单一、投资金额 300 万元以下(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更新改造投资是指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设备、网信系统、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投资活动。对既有房屋、厂房、仓库、道路维修、 消防改造等基础设施维修类项目,按更新改造项目管理。
(六)战略性投资是指符合企业战略,对企业战略布局起到方向性、关键性、基础性作用,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长期重大影响,有利于形成核心竞争优势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为建设数字化平台、形成基础网络布局、培育拓展与主业相关的新业态、新领域等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决策固定资产投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
第七条 国统股份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国统股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二)审议国统股份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提交国统股份股东大会决定。
(三)单笔固定资产交易成交金额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含)15%以下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决定;1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 决定国统股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 需报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
(六) 其他需董事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国统股份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实施细则。
(二)审议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审核投资额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的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审议国统股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决定未纳入国统股份年度投资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的方式做出决策意见。
第九条 国统股份企业规划部门是国统股份固定资产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国统股份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报送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国统股份投资计划,投资调整计划及完成情况。
(三)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批复、备案、监督等工作。
(四)起草国统股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审计等投资项目事后管理。
第十条 国统股份技术质量、市场、财务、审计、人力、运营、法律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审核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评估、市场研判、资金筹措、项目审计、人事安排、安全生产及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统股份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起草国统股份投资后评价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职能部门监督合力,加强投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检查、事后评价及专项审计,实现对投资活动全过程管理,及时防控投资风险。
第三章 投资项目立项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 国统股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实行统一管理,
国统股份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项目立项授权(除零星小额和技术改造投资外)仅限定在管理层级为二级的所出资企业,不得再向下一级所属企业授权,零星小额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层级为二级的所出资企业仅可授权下一级所属企业。所出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范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权责对等,责任主体明确,决策主体承担决策责任,投资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决策主体和投资主体共同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国统股份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的零星小额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零星小额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办公车辆的购置按照国统股份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国统股份根据发展战略,明确负责投资主体的职责后,授予相应投资主体的投资审核权限。
第十七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不得开展负面清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不得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制度监管。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限制性情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均由国统股份履行审批程序后报上级集团审批:
(一)未经国统股份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
(二)所出资企业自有资金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低于国家规定的行业或该类投资项目最低出资比例的。
(三)存在其他限制性情形。
第十九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同时包含固定
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按照管控从严、金额孰低的原则履行决策审批。
第二十条 国统股份每年评估固定资产投资授权工作执行情况,并结合外部市场变化、战略调整以及所出资企业实际情况等,调整对所出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授权事项或范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国统股份审批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均须履行完本企业立项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项目情况
(六)其他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履行本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国统股份。报送文件和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表、相关决策文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等。
第二十四条 国统股份企业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职能相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材料,从符合主责主业,项目
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平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论证。
第二十五条 国统股份将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上级集团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国统股份根据上级集团审议情况,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每年7月,国统股份企业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立项和决策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并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7月30日之前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统股份履行相应立项决策程序后,统一纳入年度投资调整计划。7月30日之后不再受理当年投资计划调整,对企业新增确需在四季度完成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视具体情况受理。未经批准纳入年度计划或年度调整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开展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于每季度末和年末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进行报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底,国统股份对本年度投资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根据国统股份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要求,安排部署下
一年度投资管理重点工作,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五章 投资立项与审批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履行立项与审批程序。立项是指针对项目已进行初步研究,认为有必要投入资源进行可行性论证。立项是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依据,不是实质性投资的依据。审批是指完成项目投资决策,是实质性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国统股份对投资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可行性审核和投资公司、外部第三方机构,专家咨询评审合力作用,对国统股份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核,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应明确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国统股份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组建项目团队,负责投资项目从前期调研、立项、可研及决策后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履行完本公司的立项决策程序后,随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国统股份进行审批。国统股份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限制性情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视为批准立项。
计划外单独立项项目,所出资企业履行完本企业的立项决策程序后及时上报国统股份,由国统股份根据相关审批权限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决定。立项报告提纲、上报材料清单参见本办法附件相关要求。7月30日后,对企业新增确需在四季度完成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视具体情况受理,未经国统股份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开展相关投资活动。经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