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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3 18:39:08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 2 号世贸雅苑 F 座裙楼 4 层 570125
4/FBlockF PodiumBuilding ofShimao Yayuan, 2 Shimao East Road, Haikou 570125,
Tel: +86 898-66982281 Fax: +86 898-66501969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6 号高
速公路大楼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泰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6 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合计
291,71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01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56,912,6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98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4,806,46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3.520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40,683,06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143%。其中现场出席 2 人,代表股份 5,876,6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43%;通过网络投票 13 人,代表股份 34,806,46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2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提案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六项,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现场与网络投票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情况
合计 291,559,200 159,700 200
占比 99.9452% 0.0547% 0.0001%
《关于审议<2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票情况合计
告>的议案》
合计 40,523,161 159,700 200
占比 99.6070% 0.3925% 0.0005%

议案名称 现场与网络投票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情况
合计 291,559,200 159,700 200
占比 99.9452% 0.0547% 0.0001%
《关于审议<2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票情况合计
告>的议案》
合计 40,523,161 159,700 200
占比 99.6070% 0.3925% 0.0005%
议案名称 现场与网络投票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情况
合计 291,559,200 159,700 200
占比 99.9452% 0.0547% 0.0001%
《关于审议<2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
年度财务决算报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票情况合计
告>的议案》
合计 40,523,161 159,700 200
占比 99.6070% 0.3925% 0.0005%
议案名称 现场与网络投票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情况
合计 291,559,200 159,7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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