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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4-06-04 18:22:22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会计师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财务部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财务及合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等有关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并组织人员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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