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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印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05 07:57:37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5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2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4
第六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
金专户只能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取和管理,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 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 总经理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 项目执行部门填写付款申请表并注明募投项目;
(二) 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会计签字审核;
(三) 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核;
(四) 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审批;
(五) 财务部安排付款。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法务部负责执行;
(二)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三)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业务按项目建立台账备查;
(四)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如需要)、财务部、审计部、法务部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
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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