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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07 22:15:50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问询函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ZENITH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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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问询函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4)闽理非字第 119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向公司出具《关于对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有关内容,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对《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法律意见发表意见
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公司应本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向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
3、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法律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之前,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及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伪造、变造签字或印章的情形;对于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有关问题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将核查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 1、年报显示,2024 年 1 月至 2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辉熠贸易有
限公司、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因外部合同纠纷导致所持股份被司法扣划,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结合截至目前最新股权结构、表决权委托情况(如有)、董事会构成、生产经营决策、公司治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等情况详细说明认定上市公司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充分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第(四)项规定:“控股股东: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第(五)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1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4,977,281 3.01
2 上海琦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琦轩博弈 4 5,933,800 1.1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潍坊三农创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895,085 0.98
4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 3,690,804 0.74
5 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 2,500,000 0.50
6 彭仁智 2,010,089 0.40
7 上海琦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琦轩磐石一 2,004,000 0.4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张寿清 1,700,000 0.34
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554,426 0.31
10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1,520,002 0.3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结构极度分散,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名义第一
大股东,持股比例只有 3.01%,第二大股东上海琦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琦轩博弈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亦只有 1.19%,其余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1%。
经核查,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凯曾分别出具《一致行动人承诺函》,确认黎小林、杨凯均将其对公司的全部表决权全权、长期委托给毛伟行使,三人为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股权代持情况。
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因外部合同纠纷导致所持股份被司法扣划后,合计持股比例由 3.36%下降至 0.65%。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股权结构极度分散,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且不存在多个股东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从而能够控制公司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三、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情况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董
事会,该届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及提名、推荐主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董事姓名 职务 提名主体 推荐主体
1 倪 辉 董事 公司董事会 毛伟
2 王彬彬 董事 公司董事会 毛伟
3 李 宁 董事 公司董事会 毛伟
4 钟鸿钧 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 毛伟
5 吴松成 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 毛伟
6 张 晨 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 毛伟
经核查,彼时毛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荐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但毛伟已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且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目前,公司无任何单一股东能够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四、公司治理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决策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选聘了管理层,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股东均依据自身判断独立行使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管理层均能够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治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现任主要经营管理层成员较为稳定,能够保障公司管理以及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的运行效率和持续稳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会对公司管理以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情况符合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会对公司管理以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柏涛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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