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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净源:《公司章程》(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12 18:11:56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
原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8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值折
股,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802019598M。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于 2023 年 6 月 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 17,142,858 股,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Sys Science & Technology Co. ,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东盈路 19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57.143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2008 年 09 月 22 日至长期。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视水处理为己任,秉承以客户为中心、以
奋斗者为本、永葆创新精神、坚持共赢理念。
第十三条 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境污染防治及综合
利用、环境生态保护、污水综合治理及环境工程的设计、咨询、技术服务;节能、生物工程的技术开发;水质处理技术开发;机械、电气设备的销售、安装及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制造水处理设备(仅限分公司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量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号 (股) (%)
1 葛敬 29,092,000 净资产折股 72.73 2008 年 9 月
22 日
2 张茹敏 4,456,000 净资产折股 11.14 2008 年 9 月
22 日
3 杨忠良 2,000,000 净资产折股 5.00 2008 年 9 月
22 日
4 李利 1,376,000 净资产折股 3.44 2008 年 9 月
22 日
5 韩云龙 1,200,000 净资产折股 3.00 2008 年 9 月
22 日
6 汪传发 900,000 净资产折股 2.25 2008 年 9 月
22 日
7 魏志功 300,000 净资产折股 0.75 2008 年 9 月
22 日
8 赵雷 300,000 净资产折股 0.75 2008 年 9 月
22 日
9 胡连福 276,000 净资产折股 0.69 2008 年 9 月
22 日
10 王三反 100,000 净资产折股 0.25 2008 年 9 月
22 日
合计 40,000,000 - 100.00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57.143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票
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遵守本章程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本公司股份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

科净源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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