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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华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27 19:13:41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功能报告厅召开。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承宜律师、崔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上
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参加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备查文件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胡新宇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91,372,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724%。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会
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48,013,93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21%。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基于上述,并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239,386,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145%。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44,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否 是否涉及 是否特 是否对中
序号 议案名称 通过 关联股东 别决议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回避 议案 单独计票
同意占比(%) 99.9972
1 《关于修订<公司 是 否 是 同意(股) 239,380,094 是
章程>的议案》 反对(股) 6,699
弃权(股) 0
《关于修订公司< 同意占比(%) 99.9554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否 否 同意(股) 239,280,094 是
2 反对(股) 106,699
的议案》 弃权(股)
0
《关于修订公司< 同意占比(%) 99.9972
3 独立董事制度>的 是 否 否 同意(股) 239,380,094 是
议案》 反对(股) 6,699
弃权(股) 0
《关于公司为董 同意占比(%) 99.9576
4 事、监事及高级管 是 否 否 同意(股) 239,285,294 是
理人员购买责任保 反对(股) 101,499
险的议案》 弃权(股) 0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后中文
经办律师
张承宜
崔源
202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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