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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09 21:08:00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编号:临 2024-028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
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2024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明细表
序 原《公司章程》 拟修订为 修订
号 (红色字体为删除或修改部分) (字体加黑及下划线部 依据
分)
1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 《公司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法 》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2023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年修
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订)第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一条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公司
《章程》。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法应保
定,制订本《章程》。 护职工
权益”
的要求

新增。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公司
人。 代表人。 法 》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2023
辞去法定代表人。 年修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订)第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十条和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第九十
人。 五条
3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
股总数为 9042 万股,成立时由原有 普通股总数为 9042 万股,成立
企业经营性净资产评估确认折股 时由原有企业经营性净资产评
2226 万股,由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 估确认折股 2226 万股,由南宁
局持有,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之后
24.62%,现已划转给南宁沛宁资产 划转给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
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责任公司持有),占公司可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 24.62%。2023
年 9 月,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
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全部
公司股份无偿划转至南宁威宁
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 《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法》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百六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十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 第一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四十条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 的,从其规定。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份。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
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5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公司
利: 列权利: 法》第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百一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十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配;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出建议或者质询; 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财务会计报告; 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财务会计报告;
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剩余财产的分配;
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6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 《公司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第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二十六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认定无效。 条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7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公司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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