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科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16 20:53:35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3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神科技”或“公司”)
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主要是利用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种
类及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
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九条 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内,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
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2、负责评估外汇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解决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3、负责指导各子公司外汇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4、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
5、负责定期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价格等进行审核检查。
6、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准确地报送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
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
定,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
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
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避免出现展期。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风险分析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
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上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
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
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