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2 16:23:48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 事效率, 保障浙 江泰坦股 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而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2、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6)超过《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上述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通知、登记
第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20日(不含召开当日,下同)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事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司还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应当设置会场;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公司还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字,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前入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不得提出质询及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1、会场设施未置全时;2、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出席股东会授权委托书,该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