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控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25 15:32:17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公司党委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 事 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立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及公开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1997]75 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武汉三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武汉三镇基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独家发起,并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20100000071259。
第三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推动做强做优国有企业。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 1%的比例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发挥决策作用、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经理层发挥经营管理作用。
第六条公司于 1998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0 万股。于 1998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七条公司的中文名称: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WUHAN SANZHEN INDUSTRY HOLDING CO.,
LTD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
大厦
邮政编码:430040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3,397,569 元。
第十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优势,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管理机制,在巩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拓展业务范围及市场区域,努力提升公司资产规模、服务质量、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及企业品牌等,使公司成为管理严格、运作规范、市场形象良好、社会效益显著,股东回报合理的大型水务环保及城市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原水、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污泥处理及再生利用、环境治理、节能环保新能源的投资、建设、设计、施工、运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配套设备和物资的研发、生产、
销售。道路、桥梁、隧道、供气、供电、通讯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设计、施工、运营。投资与资产管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武汉三镇基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998 年公司经批准发行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34,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5,500 万股,发起人以其下属的宗关水厂和后湖泵站之全部经营性资产出资,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5%。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93,397,569股,占股份总数的100%。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党委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工作部门,同
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六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