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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7 17:04:49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年8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18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18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18号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行为披露及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18号指引》及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18号指引》及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18号指引》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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