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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7 19:30:27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控科技”或“集团”)治理和内部控制,预防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诚信尽责、阳光向上、创新包容、协作务实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人人反舞弊原则。预防及打击反舞弊行为是安控科技每一名员工的职责。
2.零容忍原则。任何员工违反《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的行为都会导致解聘并列入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问责原则。每位高管人员必须对任期内所分管的领域发生的舞弊行为负责,并把反舞弊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五条 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行为包括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和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谋取自身或他人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权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未经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开立的银行账户收支款项视同子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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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
规避审批权限、拆借资金支出视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
未事先履行审批流程支付的款项视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
4.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7.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8.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9.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牟利活动;
10.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采取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1.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4.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5.偷逃税款;
6.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1.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2.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3.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4.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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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组织机构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内控内审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内控内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范围内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1.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2.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3.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4.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要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参照本管理制度确定本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职责和分工。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举报,并配合舞弊案件调查。
第三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倡导诚信尽责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各类反舞弊内控机制。
2.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在熟悉相关行为准则、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工作中养成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习惯,帮助员工区分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与虚伪的行为,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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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让员工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腐败反舞弊方面的责任,自觉努力提高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不当利益冲突和诱惑。
4.对新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做好归档工作。
5.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如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6.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7.公司鼓励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并使之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的主要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2.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公司管理层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的形式通常包括: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3.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经营管理机构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和绘制业务流程图,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可能会导致舞弊行为发生的以下情况:
1.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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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3.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4.公司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5.内控内审部在审计中难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
6.审计人员应根据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应视情况分别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行为检查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内控内审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电子邮件等,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相关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开展案件内部评估、实施案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将案件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相关人员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途径举报公司内部或相关舞弊案件,包括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鼓励、提倡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部门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涉及违纪的时间、事件、金额、操作方式、相关人员等)以便及时快速查处,原则上优先受理实名制并且有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内控内审部自接到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管理层和董事长,按照指示展开调查处理;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内控内审部自接到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评估,并决定是否上报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内控内审部自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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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内控内审部上报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对于涉及高层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内控内审部上报给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对非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牵涉到内控内审部人员的,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举报。
第二十七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所办理事件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公司内控内审部进行专门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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