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9 16:17:46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24-044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申请办理融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保理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
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二)合作机构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有保理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三)业务期限: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项保理业务期限以具体合同约定期限为准。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超期的应收账款不适用于应收账款保理。
(四)保理融资金额: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保理融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 亿元,该保理融资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公司不再召开董事会逐笔审议每笔保理业务,具体保理期限、金额等依据董事会审议该议案里的相关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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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六)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合作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保障应收账款安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改善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同时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一)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申请办理融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项保理业务期限以具体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二)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合作机构、确定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签署或授权子公司及孙公司相关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
(三)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中心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含指导子公司、孙公司具体实施),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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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审议后认为: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应收账款安全,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应收账款安全,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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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